摘 要: | 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是重要和必要的,与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理念发展同步,我国刑法有关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体系已逐渐走向精细化,“野生动物资源”法益的内涵亦随之更新。我国现行刑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存在保护类型粗放、入罪标准重心偏离、刑罚裁量较为轻缓等困境,难以满足野生动物资源法益完整保护的需要。不同类型的野生动物资源因核心法益内容,以及具体法益内容占比的不同,其刑法保护诉求也不尽相同。为此,刑法应在复合法益结构的基础上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类型化、个别化保护,并以此为基础实现我国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着重实现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资源之刑法保护体系的区分性构建;通过优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价值核算适用标准,完善此类犯罪的入罪标准;在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量刑时,要从严把握缓刑适用标准,并准确划定生态恢复措施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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