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新科技发展背景下,如何保持我国《个保法》的适用活力是一个重要命题。场景化应用和领域化方案为《个保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思路。然而,尽管场景化应用以其适用上的张力迎合了《个保法》的特定需求,其与成文法规范之间存在内在冲突,不宜成为普适性方案。领域法方案具有特定的法律价值,但其难以实现自身的独立性和体系性,与部门法及相关领域法之间的关系不易协调,无法塑成统一的行为范畴,客观上面临一系列实践障碍。借由现有的两种适用路径,《个保法》仍能有效地应对诸多新生问题:一是基于法释义学的方法,结合特定立法目的对《个保法》中的一些基本范畴作出扩展性解释;二是通过司法适用技术将新规则嵌入既有制度框架,并重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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