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新型就业形态的用工模式,为求职者提供了数量庞大的就业机会,但也对传统劳动关系理论及现行劳动关系认定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分析研究司法实践中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情况,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存在新业态劳动关系认定率低,劳动法规供给不足、适用僵化等问题,现行以人格从属性为内涵、以经济从属性为外延的劳动关系理论仍有改进和解释的空间,对此予以扩张解释可以将新业态的用工形式纳入其体系之中。应当在改造我国现有劳动关系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以弱势群体保护为原则、四阶层、二要件、多要素的认定规则,并制定倾斜性的举证规则,强化用工单位的举证责任,以维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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