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法典》第568条就法定抵销的效力未作出明确规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2条在破产法领域内认定抵销面向将来发生效力,《九民纪要》第43条采纳了理论界的抵销溯及力通说。抵销溯及力继受自以德国法为代表的比较法,并可追溯至中世纪法学家对罗马法中依法当然发生抵销的解释。罗马法抵销适用范围有限,将有限适用范围内的抵销溯及力扩张到现代法中所有类型的法定抵销,欠缺历史基础。英美法坚持抵销不具有溯及力的原则、抵销溯及力为例外的模式。抵销溯及力与平等原则、权益受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平原则、秩序、安全等私法的内在体系相矛盾,威胁程序法中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与执行力。一般性地赋予法定抵销以溯及力欠缺正当性。《民法典》第568条应解释为抵销不具有溯及力,面向将来发生效力,法定抵销溯及力仅适用于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构成同时履行抗辩关系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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