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之反思——基于比较法分析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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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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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诉讼类型化应当区分诉讼类型化与诉讼类型的法定化。诉讼类型化的基础是诉讼目标、请求权以及诉讼标的的多元化,但这些原因均不是诉讼类型应当法定化的理由。对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诉讼类型法定化的不同模式以及产生原因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各种诉讼类型的法定化模式均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诉讼类型的法定化,尤其是诉讼类型法定化模式中列举主义并非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必经之路。以原告的诉讼目标为导向,通过法官续造和完善才是诉讼类型化的应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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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 诉讼类型 诉讼目标 法定化 |
Review on Legal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Type:Based on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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