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责任分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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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2.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流动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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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责任,至少可分为义务和课责两种类型,体现为显见责任和隐含责任两种存在形态。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诸主体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监管者承担的法律责任都是显见责任,涵盖了多种法律义务和法律课责。而社会其他主体在承担少量显见责任的同时,还承担着一些隐含责任。这些法律责任共同构成了以政府监管为中心、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为重点、其他制度性责任相协同的食品安全责任共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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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食品安全 社会共治 责任 显见责任 隐含责任 |
Responsibility Distribution of Food Safety Social Co-govern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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