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环境法上针对尾号限行的授权,并不足以支撑其正当性。因为这种污染防治手段事实上还具有交通管制与物权限制的效果。学界现有讨论集中于公权对私有财产权的限制问题,却忽略了尾号限行是针对特定道路,而非不特定车辆作出的事实。对此,公物理论架起了机动车价值发挥与道路使用的桥梁,并逻辑自洽地将尾号限行的行为形式、内容、效果作为公物管理权的运作过程而纳入。如将尾号限行理解为道路管理行为,则其合法性来自于国家对道路的所有权或《公路法》第8条第2款的概括性管理权。尽管这种正当性根据要受到交通目的的限制,但却是对基于污染防治目的作出的限行行为正当性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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