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先买权的发生:约定抑或法定——兼评《物权法草案》第10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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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明成,唐娅兰,张松.共有人先买权的发生:约定抑或法定——兼评《物权法草案》第106条[J].法制与经济,20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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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明成 唐娅兰 张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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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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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共有人先买权的发生制度模式有采法定制和采约定制。基于私权自治的诉求,共有人可以约定先买权是不言自明的。从比较法的角度,借助经济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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