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执行函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不能混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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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书林 杨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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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额敏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王书林),新疆额敏农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杨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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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 在执行工作中,常常出现将委托执行函件与协助执行通知书混用的情况。我们认为,这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能混用。 一、概念不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执行函件是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时,本地人民法院向所委托的当地人民法院发出的代为执行的一种委托性质的法律文书。而协助执行通知书,则是人民法院发给与案件执行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协助执行的一种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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