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私法精神对行政权行使的渗透,使得行政权呈现私法化趋势,表现为行政组织的私法化、行政任务的私法化、行政行为的私法化以及行政救济的私法化;与此同时,在原本强调平等、权利、自治、契约的私权领域,行政力却介入其中,并对私权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出现私权行政化趋势,但其所涉范围、程度等有一定的限度。在上述两种现象的背景下,作为以行政权为研究对象的行政法学,其内容也必将发生变革,需要不断予以完善与创新,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趋势。应跳出纯粹的公法范围,以全新的视野来研究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要研究行政权对私权介入的条件、程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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