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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刑后民"不是绝对的
作者姓名:王建平
作者单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200051
摘    要:一、案情简介2001年5月20日,原告张某(女)在被告某银行支行下属一家储蓄所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手续,存入人民币100,000元,存期一年,并加设密码。同年10月19日14时左右,张某离家,于当晚20时左右回家,发现家具被翻乱,存单被窃,与存单同放一处的其余现金、活期存折等安然无恙。次日上午,张某持自己的身份证来到该储蓄所挂失,获悉存款已被他人取走。当地公安机关接到储户张某报警后,上门进行勘查,结果是:门、窗无橇痕,现场未采集到作案痕迹。据银行反映,10月19日下午16时左右,一女子持张某户名的储蓄存单来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因该女子无法准确…

文章编号:1005-9512(2003)05-01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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