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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
引用本文:邓正超,臧田桂.该行为是否侵犯商标专用权?[J].行政法制,2006(2):78-80.
作者姓名:邓正超  臧田桂
作者单位:东台市人民法院
摘    要:2005年3月,东台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为东台事保处采购山特UPS和方正文祥E630电脑而举行招标活动,原告应邀参加投标,中标后于2005年3月22日与东台事保处签订了名称为“UPS”、型号为“汕特C2000W,10小时)”、单价为“7600”和名称为“电脑”、型号为“方正文祥E630”、单价为“6150”各一台的合同书,原告于2005年3月29日供给东台事保处一台由佛山市电标电源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供货的前面板上部有电标(图形)注册商标下部标有“SANTAKPOWER CORP.,HAWAII,U.S.A”的UPS和一台电脑,并安装调试完毕。同日,原告出具了采购项目为“UPS”、规格为“山特(2000W,10小时)”和采购项目为“电脑”、规格为“方正文祥E630”的《政府采购供货验收单》,申请东台事保处验收,东台事保处在《政府采购供货验收单》的用户单位验收意见栏签署了“验收合格”。

关 键 词:商标专用权  侵犯  行为  采购项目  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  UPS  招标活动  管理中心  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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