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林先生从一家国有企业下岗后,经人介绍进入某机械设备公司从事装配钳工工作。林先生工作8年多后,该公司由于效益下滑,只得进行裁员,遂于2010年10月向林先生发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林先生一直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且与“老东家”某国有企业仍保持劳动关系。接到解雇通知后,林先生随即提出自己在公司干了8年多,公司应支付相当于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费,但被公司拒绝。无奈之下,林先生提起劳动仲裁申诉,仲裁机构裁决该公司应向林先生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19元。林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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