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及其本土化改造 |
| |
引用本文: | 王俊.恢复性司法及其本土化改造[J].人民检察,2006(3). |
| |
作者姓名: | 王俊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
| |
摘 要: |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后果的非犯罪处理方法。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面对面协商,并经过以专业人员和社区志愿者充当中立的第三方而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行为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