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建议增设虚假广告罪
引用本文:江淋,陈海秋.建议增设虚假广告罪[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1995(2).
作者姓名:江淋  陈海秋
作者单位:湖北省土地管理局
摘    要:一、增设虚假广告罪的必要性 首先,增设虚假广告罪是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捉供系列化信息服务的广告产业。广告的作用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日益显示出其不可代替的重要性。所以,应当保护广告业,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并禁止广告的违法行为。 其次,我国的广告业起步比较晚,底子比较薄,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配套设施还没跟上来,虚假广告案件逐年增多,性质也越来越恶劣,手段变化多样,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给国民经济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损害。所以有必要强化对虚假广告的制裁手段,把虚假广告的犯罪以单独的罪名加以规定,设立虚假广告罪。 第三,我国现行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而对刑事责任没有作明确规定。只在发布虚假广告,构成假冒商标罪、诈骗罪及其它罪时,依照相应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分散、难于掌握,也不便于操作,不利于有效地打击和防止日益严重的虚假广告犯罪活动。既然以上罪名不能包罗新形势下虚假广告的新的犯罪情况,那么,解决这一矛盾的很好办法就是设立专门罪名。 二、增设虚假广告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