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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放的汽车被抢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姓名:魏英
作者单位: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摘    要:2000年11月7日23点左右,四川省隆昌工务器材厂驾驶员将本单位的一辆三菱帕杰罗V73吉普型小客车停在西藏政府驻成都办事处接待站内,并缴纳了10元钱停车费。接待站出具了两张5元的停车发票及写有车牌号和“港星马”(接待站租给个体户开办的一个美容院名称)并盖有“西藏成办接待处接待站”收发专用章的牌子。2000年11月8日凌晨4时30分左右,该车被4名身份不明的藏族男子持枪抢走。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察,但未侦破此案。该车价值688000元.已购买5个月,案发后保险公司赔付了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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