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初论 |
| |
引用本文: | 利子平,周建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初论[J].法学评论,2012(5):146-152. |
| |
作者姓名: | 利子平 周建达 |
| |
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社会化研究”(项目编号:11BFX109)的阶段性成果;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
| |
摘 要: | 鉴于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给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和生活安宁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刑法修正案(七)》适时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由于本罪采取的是情节犯的立法模式,且理论上对此缺乏应有的研究,相关司法解释也尚未出炉,致使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颇感困惑。为此,有必要在考察情节犯基本原理与本罪一般规律的基础上,采取单一标准与综合标准相结合的解释模式,将本罪的"情节严重"明确化和规范化。
|
关 键 词: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节严重 解释模式 单一标准 综合标准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