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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初论
引用本文:利子平,周建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初论[J].法学评论,2012(5):146-152.
作者姓名:利子平  周建达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社会化研究”(项目编号:11BFX109)的阶段性成果;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摘    要:鉴于公民个人信息被滥用的现象日益严重,给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和生活安宁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刑法修正案(七)》适时增设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由于本罪采取的是情节犯的立法模式,且理论上对此缺乏应有的研究,相关司法解释也尚未出炉,致使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和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颇感困惑。为此,有必要在考察情节犯基本原理与本罪一般规律的基础上,采取单一标准与综合标准相结合的解释模式,将本罪的"情节严重"明确化和规范化。

关 键 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情节严重  解释模式  单一标准  综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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