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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监察制度的有益经验
摘 要:
<正>我国作为最早建立监察制度的国家之一,自秦朝就形成了监察御史制度,代表国家行使监察权。唐朝以后,监察官都由皇帝直接任命,元明清时期,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都是由皇帝直接领导。从汉代的"监御史九条""刺史六条"到清代的"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十察法"等,监察法规十分完善。监察范围覆盖财政、军事、人事管理、司法、教育以及民风民情等诸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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