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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人不服免职 是否可以拒绝交出印章
引用本文:张玫.合伙事务执行人不服免职 是否可以拒绝交出印章[J].法庭内外,2010(7):59-59.
作者姓名:张玫
作者单位:浙江
摘    要:法官:2008年5月,我们三人与林某签订合伙协议,成立了一家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人合伙企业,选举林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通过一年多的经营,我们逐渐发现林某并不能胜任工作,甚至利用职务便利,任意处置合伙财产,且屡教不改。

关 键 词:合伙协议  执行人  免职  印章  个人合伙企业  2008年  农副产品  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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