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事务执行人不服免职 是否可以拒绝交出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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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玫.合伙事务执行人不服免职 是否可以拒绝交出印章[J].法庭内外,2010(7):5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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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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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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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官:2008年5月,我们三人与林某签订合伙协议,成立了一家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人合伙企业,选举林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通过一年多的经营,我们逐渐发现林某并不能胜任工作,甚至利用职务便利,任意处置合伙财产,且屡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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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伙协议 执行人 免职 印章 个人合伙企业 2008年 农副产品 工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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