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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适用——以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为视角
作者姓名:刘宏  王定辉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    要: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不应局限于刑罚执行阶段,而应从整个刑罚的适用来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既包括法律的制定、适用,也包括刑罚后遗效果。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贯彻是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基础,刑罚的制定及适用是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的载体,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则为未成年犯罪人再社会化提供了帮助。

关 键 词:未成年犯罪人  刑罚  再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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