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轻微犯罪”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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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郝静.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轻微犯罪”的理解[J].天津检察,2007(3):3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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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郝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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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区人民捡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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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去年岁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学习中,笔者注意到该《意见》第13条有这样的规定:“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一般可不予逮捕;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不起诉。”其中,对于什么是“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轻微犯罪”没有进一步的明确解释。为此,笔者试对这个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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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轻微犯罪 盗窃 生活 最高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 刑事司法政策 《意见》 人身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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