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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探讨——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解析
引用本文:胡同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探讨——对《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解析[J].中国监狱学刊,2009(4):61-63.
作者姓名:胡同春
作者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市450011
摘    要:原《刑法》规定,行为人利用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亲友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收受或者索取请托人财物,只要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亲友对行为人收受财物或者索取财物的情况不知情,行为人就构不成受贿罪,并且也构不成其他犯罪。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改变了这种状况。本文将对新增设的《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进行较为详细的剖析。

关 键 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构成要件  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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