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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
引用本文:袁曙宏.现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J].中外法学,1996(5):54.
作者姓名:袁曙宏
作者单位:北京中联律师事务所
摘    要:<正> 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作为行政法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拥有国家权力,是管理者;其相对一方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拥有国家权力,是被管理者。这就决定了行政法的本质随着不同时代、不同国度对行政法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同规定而有截然不同的表现,而不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民商法的本质表现得那样稳定。在一个强调行政机关主导地位和公民服从地位的时代和国度,行政法的本质只能表现为“管理法”,其特征是以行政组织法和行政行为法为中心,缺乏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监督法,不存在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而在一个强调公民权利、害怕行政专横的时代和国度,行政法的本质则可能表现为“控权法”,其特征是行政法的宗旨主要为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管理法和控权法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进步作用,但都明显有其偏颇之处。

关 键 词:行政法制  国家权力  权利义务  法的本质  行政法主体  现代行政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权  法本质  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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