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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能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
作者姓名:
赵红
龙雨
摘 要:
彭某在担任某重灾区村民小组组长期间,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以灾后重建异地安置为名,将本组的农村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给姚某等39名外地农户,并以收取新村建设费、基础设施补偿费的名义非法获利200万元。所得收益除20万元用于本组的基础设施建设外,其余180万元由彭某以分红的名义全部分给了本组村民。
关 键 词:
村民小组
单位犯罪主体
政府主管部门
农村集体土地
基础设施建设
设施补偿费
集体讨论
异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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