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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抵押权人主体资格分析
作者姓名:董春丽
作者单位: 
摘    要:抵押登记是土地登记、房产登记的一项重要工作,《土地登记办法》第36条、《房屋登记办法》第44条均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目前,国土、房产部门一般只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借款合同抵押登记,但除了金融机构贷款外,社会上还存在大量的企业之间、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其要求办理抵押登记呼声日益高涨,能否为其办理抵押登记成为登记部门面临的难题之一。本文拟就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即为哪些主体办理抵押登记进行初步探讨。

关 键 词:借款合同  抵押权人  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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