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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在火车票改签之后
作者姓名:王睿  于学飞
作者单位:1. 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
2.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提示义务是格式合同中的法定义务,但由于在实践中提供方没有尽到相应提示义务,导致在铁路、公路、航空、轮渡等相关行业中消费者对自身所享有的一些权利并不知晓。本文力图引入"区分"原则,在区分不同性质合同类型的前提下,细化和比较不同程度提示义务的履行,以期提高提示义务的合理广泛应用。

关 键 词:格式条款  提示义务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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