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上遇到的几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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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在取保候审上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于是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困难。一是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与逮捕的条件有冲突之处。刑诉法规定三种对象(1)主要犯罪事实已查清,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无逮捕必要的;(2)应当逮捕,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已经拘留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足的。这里的第二种对象的适用条件与逮捕的条件是冲突的。逮捕的要件之一是“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既然是应当逮捕,就说明采取取保侯审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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