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财产刑的减轻处罚--兼论减轻处罚适用方法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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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叶巍,茅仲华.略论财产刑的减轻处罚--兼论减轻处罚适用方法的重构[J].人民司法,2005(8):5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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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巍 茅仲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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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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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定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减轻处罚亦可适用于财产刑。时于财产刑减轻处罚方法的选择,从应然的层面而言,一些西方国家的多元化立法方法值得借鉴,即不同的刑种适用不同的减轻处罚方法。从实然的层面而言,由于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传统见解在理论上已成通说,并扎根于法官的法律意识之中,再通过法的运作实现法律意识的法律化,上述理论已经异化为一种事实上的法源。因此,在当前情况下,为保持司法的统一性,对财产刑适用减轻处罚仍需遵循上述标准,但应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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