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捕案件复议审查机制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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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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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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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无逮捕必要和无罪不捕的司法实践,势必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行为的监督力度。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的,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依据诉讼法作为原决定的制定者,检察机关复议程序的设置是否合理规范,直接关系到审查批捕工作的实效性和说服力。笔者通过分析目前不(予)批捕案件复议处理程序存在的不足,对不捕案件复议审查机制建设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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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侦查监督 不捕案件 复议 审查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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