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刑事责任之辩 兼评最高检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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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段伟,李全息.公证刑事责任之辩 兼评最高检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批复[J].中国公证,2009(5):3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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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段伟 李全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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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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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者按:2009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在批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明确,<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220条第3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应本刊所邀,本文作者通过对该批复的讨论,进一步明晰批复要义,以引导全行业对该批复进行深入探讨和正确理解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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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员 玩忽职守罪 证明文件 公证人 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过失 批复 当事人 重大过失 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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