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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仅达成物权变动协议并不成立占有改定
作者姓名:
欧阳明程
作者单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依据上述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以交付为公示要件,无论交付的方式是现实交付还是以占有改
关 键 词:
占有改定
物权变动
纺织公司
现实交付
达成协议
动产物权
物权法
所有权
印染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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