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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离婚协议
作者姓名:李文航
摘    要:张燕和李春亮于1992年登记结婚,因张燕不能生育,夫妻俩协商后于1994年抱养一子,取名李明明。2005年3月,夫妻二人以经常吵嘴打架为由协议离婚,协议中明确写道:“李明明在父母离婚后跟母亲张燕一起生活,抚养费由张燕一人担负。”离婚后不久,张燕下岗,无固定的生活来源,

关 键 词:离婚协议  生活来源  协议离婚  离婚后  张燕  抚养费  夫妻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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