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色交易”当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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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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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淮阴师范学院,法律系,江苏,淮阴,22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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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目的物的规定已经明显地滞后,无法适应贿赂犯罪的变化,而且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也不相符。社会民意调查显示,权色交易犯罪化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因此,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的内涵需要修改,将包括"权色交易"在内的以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行为归入为犯罪。这既是《公约》的要求,也是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现实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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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腐败 贿赂 权色交易 犯罪化 |
文章编号: | 1008-8121(2007)06-0019-06 |
修稿时间: | 2007-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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