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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对待自诉案件中的刑事和解
作者姓名:张序
作者单位: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可以不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不仅赋予了自诉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利,还赋予了他终止刑事诉讼的权利,即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的“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是有的自诉案件,由于自诉人取证能力不足,致使案件证据不充分,而转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处理的,就使公民的私权利与国家的公权力有所融合。在这种诉讼方式中,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并存。

关 键 词:自诉案件  检察机关  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程序  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  自诉人  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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