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一、独资企业立法的实践基础 建国初期,我们以简单化的方式彻底废除了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旧法统,特别是近三十年的革命与建设阶段在民商的立法上几近空白,企业方面的立法基本上是贯彻计划经济规范性文件的体现,个别情况则以党的文件代行法律调整企业的行为。经济领域中,私人资本到60年代不复存在,所谓以所有制关系进行的企业立法也仅是针对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而言的。 深刻的反醒使我们认识到,中国经济在改革前三十年的畸型发展和穷困,除了政治上的极左干扰外,还有其根本性的体制原因。消灭私人投资兴办企业的举动,在现代社会是对国民经济的最严重的破坏。从历史的角度来讲,在社会主义阶段以前的人类社会形态中,投资兴办各类企业从来都是以私人为主进行的,官办企业只是一种特别时期和特别情况下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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