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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型挪用公款罪中“但书”适用的思考
作者姓名:胡建伟
作者单位:1.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河北行政学院)050000;
摘    要: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某某镇某某村会计期间,协助该镇政府发放高速自用补偿款,为赚取代办费,于2011年8月27日、28日,两次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534941元,并存于市农村信用社。案发前,赃款已返还。王某某将存入银行利息68.26元据为己有,未返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经管的公款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关 键 词:挪用公款罪  一审法院  营利活动  银行利息  农村信用社  村会计  但书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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