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的刑事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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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留存.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的刑事认定[J].中国检察官,2021(14):4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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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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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226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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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研究”(SJ20211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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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银行卡的行为较电信诈骗取款人的刑事责任更为复杂,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参与时间节点、上游诈骗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程度等分别考量;区分是单纯的提供银行卡,还是兼具转账、套现、取现等分别认定.在法律适用时,基于刑法对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单独规定,应优先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时则应坚持择一重罪处罚原则;诈骗犯罪既遂后加入且存在掩饰隐瞒行为的,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为补充性罪名.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含套件)的,评价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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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信作骗 提供银行卡 罪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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