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大""小"立法理论为我们理解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提供了很好的分析框架。区域地方立法协调包括"关于立法的协调"和"根据立法的协调",最终目的都在于为区域发展与治理提供法制保障。"大立法"思维下的区域地方立法协调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困境,例如协调的内容和方式尚无定论、协调的实然动力不足等。造成困境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对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有着不切实际的功能期待,忽视发展逻辑与立法逻辑的差别,以及不注重与"小立法"之间的衔接等。对此,地方政府及立法者应当承认立法功能的有限性,寻求构建一种开放式的地方立法协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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