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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集资犯罪认定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蓝学友.网络非法集资犯罪认定问题研究[J].中国检察官,2021(14):51-55.
作者姓名:蓝学友
作者单位:1.清华大学法学院100084;
摘    要:既有的非法集资犯罪认定标准主要是以线下非法集资案为原型归纳形成的.司法者在将这些既定标准运用到网络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必要作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非法性"的认定应从"部门"导向转变为"依法"导向;"公开性"的认定应从"媒介"导向转变为"对象"导向,且被害对象的认定应从"不特定"标准转变为"非合格投资者"标准;"利诱性"的认定不仅要考虑保本付息的承诺,还要考虑涉案资金的使用去向.另一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并非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非法占有目的"只是区分两罪的要素"之一"而非"唯一";"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构成要件,既不能从诈骗行为中推导出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从非法占有目的中推导出诈骗行为;在区分两罪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先客观、后主观""先违法、后责任"的检验逻辑.

关 键 词:非法集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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