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刑罚化之法理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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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贾小龙,高国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刑罚化之法理思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6):63-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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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小龙 高国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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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兰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 甘肃兰州730050(贾小龙),甘肃政法学院 甘肃兰州730070(高国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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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性别比例失衡的危害性佐证了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危害性,产生了对后者的刑罚化之需。对公民的知情权可能造成的妨害的正当性阐明以及法律部门间、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协调一致性考量将决定其可行性前景;法的作用尤其是对传统观念作用的有限性以及法律技术本身的局限性也会影响其实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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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医学需要 性别鉴定 刑罚化 法理 |
文章编号: | 1009-7759(2007)06-0063-02 |
修稿时间: | 2007年11月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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