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案件污点证人权利之保护——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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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国均,刘蕾.贿赂犯罪案件污点证人权利之保护——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J].中国检察官,2006(5):5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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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国均 刘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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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 2. 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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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污点证人(stained witness),简而言之,就是具有犯罪污点且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多存在于贿赂犯罪、共同犯罪和团伙犯罪等案件之中。贿赂犯罪污点证人(以下简称“污点证人”),是有贿赂犯罪污点(参与受贿或者行贿行为),在司法机关追诉贿赂犯罪中配合和帮助司法机关就有关案情如实提供证言,由司法机关对其作出不予起诉或者减轻刑罚处罚的人员。根据我国的反腐败司法实践,污点证人多数是受贿罪案中罪责较轻的共同受贿人、行贿人和介绍贿赂之人。贿赂案件的污点证人虽然也被称作“证人”,但与普通证人相比,其特殊之处主要有:(1)污点证人的稀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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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贿赂犯罪 证人权利 犯罪案件 污点证人 司法机关 行贿行为 案件情况 团伙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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