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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伤害案件的共同故意刍议
作者姓名:石严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某甲与某乙在街上游逛,后见另一同伙某丙与某丁争吵,某甲即不问情由上前拳击某丁胸部,某乙则突然拔出随身携带的猎刀向某丁胸腹部位猛刺,致某丁肝脏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检察机关以甲、乙两人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认定某甲某乙两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某甲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某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争议,但对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则存在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某甲伙同某乙对某丁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因此对其以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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