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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的“公众使用”与“客观联系” 广东茶叶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桂埔芳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评析
作者姓名:袁博
作者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经营者经过商业实践在客观上如果产生了使得社会公众将某商业标识和该经营者稳固联系起来的结果,经营者即使未使用或注册该标识,也可视为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阻止他人抢注。具体而言,“客观联系”规则的适用需要满足如下要件:从主观上来看,经营者主观意志不反对;从客观上看,经营者具有应受保护的法益。

关 键 词:商标权  公众使用  客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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