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以来,有部分学者和法官提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并试图将其推广为调整互联网竞争秩序的法律标准。本文认为,“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不能用以作为司法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原因在于:该原则的适用会导致裁判过程中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出现明显偏误,且会产生司法抑制竞争的客观效果。同时,作为一项司法原则,“非公益必要不干扰”缺乏实体法上的规范依据,并会导致操作层面的一系列问题。因而,对互联网竞争秩序的司法界定,仍应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之中,寻求稳妥周全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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