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中具体问题的批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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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兹根据十月十四日各地电话汇报中所提出的问题,综合答覆如下:一、三定到户后,农户增添人口与耕畜者,按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处理之。二、灾区救济户、供應户,除按国家规定的灾区灾民救济标准与供应标准发给救济粮食与供应粮外,不再增加供应量。但到国家市场上购买粮食者不加限制。三、富农界线的划分依据,应按现有经济条件决定。四、产粮区个别村或户,按国家计划种植技术作物而缺粮者,其供应标准与当地余粮户用粮留量标准同;否则按当地缺粮户供应标准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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