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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强制执行司法主体的缺失——以江苏M镇的调查研究为例
引用本文:王楠.乡镇行政强制执行司法主体的缺失——以江苏M镇的调查研究为例[J].理论与改革,2007(5).
作者姓名:王楠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 江苏南京210098
基金项目:江苏省人大、江苏省法学会双课题:江苏新农村建设——乡镇基层依法行政状况,苏法会[2006]28号
摘    要: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最终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则关系到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合理配置。而我国法治建设欲全面有效开展,乡村社会是无法忽视的领域。本文以"体"与"用"相结合的方法,选取具有乡镇普遍特征的江苏M镇为调研对象,展现乡镇之中司法机关在机构设置、信息掌控及普遍信任感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因此,其目前无力行使乡镇基层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应有使命,这与现行法律规定的以人民法院为主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形成悖论。当务之急即是加强司法所、派出法庭等基层司法机构的建设。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执行  主体  司法机关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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