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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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元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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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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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处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是根据1993年特别刑法于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规定的。由于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故在罪名的适用上经常会带来困惑。考察法院对该罪的罪名适用上,相同的犯罪情节却会判处不同的罪名。刑法分则在罪状描述上将本罪分为两种行为方式,可根据选择性罪名的适用原则,可将本罪名解析为六种行为方式。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对本罪名所涉及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分析,为该罪罪名的适用提供精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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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罪名适用 刑法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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