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环境问题的发展客观上导致了环境法律责任理论和实践对惩罚的过分倚重,当前,环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有明显加重惩罚的倾向。但是,重罚思路并未取得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在理论上也缺乏逻辑基础且背离主流导向,需要及时矫正以避免制度失败和导致社会不公。应当全面认识法律责任的惩罚、补偿和预防功能,承认惩罚性责任在环境法律实施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认清其局限性;准确认识补偿性责任在环境法中的实现方式和作用空间,以及预防性环境法律责任的有限性及必要性。进而,以环境保护秩序维护和环境利益保护为目标,充分发挥不同法律责任方式的功能、合理配置法律责任规则,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建立环境法律责任之间的有机联系,方可形成功能协调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保障环境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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