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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的债权执行制度 ——兼论《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法典》的衔接
引用本文:陈杭平.中国语境下的债权执行制度 ——兼论《民事强制执行法》与《民法典》的衔接[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29(3).
作者姓名:陈杭平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民法典》实施及《民事强制执行法》起草的历史背景下,债权执行应与债权人代位权形成有效衔接融合。债权执行并非债权人代位权在执行程序中的延伸,而有其独立的制度定位。我国债权执行应具有“一车两轮、一鸟两翼”的制度结构。除法院依申请发出债权扣押(冻结)裁定、履行通知外,以第三人在异议期间内的行为为根据,衍生出两种程序:其一是第三人未提出合法的异议,法院依申请作出执行裁定,以“履行通知 + 执行裁定”作为执行名义,对第三人径为强制执行;其二是债权人认为第三人的异议不成立,提起债权收取之诉。这一制度结构已被《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确认。但是,对第三人径为执行受到了诸多质疑,需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而债权收取之诉与我国可实现直接清偿的代位权诉讼颇为相似,需进行有效的整合,避免陷入“诉讼法学者不理解及漠视实体法”的尴尬境地。

关 键 词:债权执行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收取之诉  履行通知  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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