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不同意审查逮捕意见的案件最好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作者姓名: | 肖光华 雷长彬 |
| |
作者单位: |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副检察长(肖光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雷长彬) |
| |
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实践中,检察长对审查逮捕意见的决定权,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检察长不能直接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意见作出决定。检察长行使决定权只具有程序和形式上的意义,检察长的决定应当以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意见为基础,检察长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意见直接作出决定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
关 键 词: | 检察长 逮捕 案件 提交 检察委员会 定案 决定权 意见 审查 中国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